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28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蔣岳霖
被   告  黃秀蘭
       陽政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
定民國109年2月13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雅文

歷審裁判

  • 臺東簡易庭 108 年度 東簡 字第 289 號裁定(109.01.10)[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