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581號
聲 請 人  林峻羽
相 對 人  張臣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股款,查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
市新莊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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