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李彥臻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被告 孫浚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99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李彥臻對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99號,被告孫浚妨害公務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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