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一○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巴鐸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伍萬柒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九十一年十一月止,累計消費記帳新台幣(下同)五萬九千一百十一元未給付,其中五萬七千九百十五元為消費款,八百九十六元為循環利息,三百元為違約金。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翌日(即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為此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務明細、信用卡約定條款(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則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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