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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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 余政謙 相對人 余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8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分即聲請人三分之二、相對人三分之一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馬嘉蓮┌─────────────────────────────┐│訴訟費用計算書102年度聲字第346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54,064元│聲請人預繳。│├─────┼─────────┼─────────────┤│地政規費│1,600元│聲請人預繳。│││1,675元│聲請人預繳。│││3,275元│相對人預繳。│├─────┼─────────┴─────────────┤│合計│60,614元│├─────┴───────────────────────┤│備註:││一、聲請人預繳57,339元,相對人預繳3,275元,本件訴訟費用合││計60,614元。││二、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20,205元(即60,6141/3,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負擔40,409元(即60,614-20,205)。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6,930元(即57,339-40,4││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