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1號聲請人 張憶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璧卿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727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伊有經濟上考量暫無法支付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三、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24日107年度上字第
727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就抗告費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新北市樹林區公所108年5月22日函文為釋明。然聲請人所提之抗告,業經108年8月15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727號裁定以不合法為由駁回,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抗告不合法,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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