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47號原告 張之玟
張珮玟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王玉美 被告碁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答詢表5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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