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江美玲被告陳怡燕義務辯護人袁大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 江美鈴 」之記載應更正為「江美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江美鈴」之記載,與當事人姓名欄、理由欄之記載不一致,顯係「江美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江美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王榆富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