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洪世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3,87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許錦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