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0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係自首,依減刑條例第6條之規定,仍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予以減刑(96年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參照),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魏嘉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