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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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蕭德旺 原告 蕭龍 原告 蕭建富 原告 賴玉英 原告 蕭雅云 原告 蕭竣鴻 原告 蕭宇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27,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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