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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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49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黃茂穗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琳蘇秋萍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
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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