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49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黃茂穗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琳 、 蘇秋萍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
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