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9號上訴人 陳榮成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被上訴人 楊景堯
楊雅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四段得心證理由欄內第㈤小段之「至系爭土地返還之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37,27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至系爭土地返還之日止,按年給付被上訴人37,27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蔡勝雄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