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65號原告 劉宇翔 被告 洪銘燦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竹簡字第102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新竹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