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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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18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秀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新台幣389,432元請求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依所附帳務查詢明細為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龔紀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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