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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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告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被告 許凱博 上列被告許凱博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81號審理,原告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被告 黃文正 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告就該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而另被告 古重浩 部分亦經本院通緝中,刑事審理程序尚未終結),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林哲瑜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彭筠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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