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二五號及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等案),經本院併案發布通緝,俟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