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一八號
原告甲○○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薩松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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