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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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元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筱萍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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