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34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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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41號原告建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游輝燕 送達代收人 邱淑鈴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張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所為之一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桃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依同年0月0日生效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
二、按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六日開始施行,受處分之當事人應改依行政訴訟之方式請求救濟,亦即必須於起訴狀內記載兩造當事人正確之稱謂與原告之名稱、被告機關之名稱及其代表人。惟查,原告向本院以「行政訴訟上訴狀」具狀不服,應以「行政訴訟起訴狀」提起訴訟,記載原告之代表人、被告機關名稱及其代表人,原告應於補繳裁判費同時,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起訴書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補陳原告代表人為「游輝燕」、被告機關名稱及其代表人分別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張朝陽」。
三、上列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予以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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