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素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素鸞於民國93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元,約定自93年11月23日起至95年1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或拒絕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7月9日止累計152,894元未給付,其中69,430元為本金;82,798元為利息;66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素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3年7月9日止累計99,401元未給付,其中34,714元為消費款;61,08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9,430元│103年7月10日起│13.88%│無│無││││至清償日止││││├─┼────────┼─────────┼────┼─────────┼────┤│2│34,714│103年7月10日起│20%│無│無││││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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