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4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寒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303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沒收銷燬;扣案吸食器1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
扣案白色結晶1包(驗前毛重0.67公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扣案吸食器1組,係被告謝寒梅所有並供施用毒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