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6號原告 秦克成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複代理人 劉和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仕威電子有限公司登普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柒萬陸仟零陸拾陸元(計算式:短付薪資27萬976元+資遣費56萬2,488元+提繳勞工退休金54萬2,602元=137萬6,06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捌佰捌拾柒元(計算式:14,662×1/3=4,8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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