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28號聲請人吳OO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鄭OO(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鄭OO於民國102年8月21日與家人發生爭吵後駕車離家,行蹤不明且失去聯繫,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鄭OO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失蹤人鄭OO之音訊,則聲請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分別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2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份供參,且據證人即失蹤人之子 鄭旭峯 到庭證述綦詳。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勞健保投保、入出境紀錄、近6年之財產所得、在監在押紀錄表、自失蹤日起之健保就醫紀錄等資料,查知失蹤人於98年1月31日自長榮大學之勞保退保後即無加保紀錄,於92年11月7日入境後即再無出入境紀錄,又失蹤人名下有土地、房屋、汽車及投資等13筆財產,而除103年有股利所得及營利所得共計新臺幣36,512元外,於104年至108年僅有股利所得,此外查無上開其餘個人資料,此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健保個人就醫紀錄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03年至108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