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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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70號聲請人 何益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民國/新臺幣│├─┬─────────┬─────────┬────┬────┬─────┬──────┤│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或到期日)│├─┼─────────┼─────────┼────┼────┼─────┼──────┤│1│江浚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何益銓│15萬元│LD0000000│108年4月15日│││(負責人: 吳典璟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