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26號原告 詹進 訴訟代理人 林延慶 律師複代理人 黃培修 律師被告 詹金順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775,850元(計算式:占有面積75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43,678元=10,775,850元),應徵裁判費106,86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10,900元,尚須補繳95,964元(即106,864元-10,900元=95,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