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4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43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439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啓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