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昱呈
陳致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25號、第126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昱呈
陳致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25號、第126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