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 梁毓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楊金山李寶如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金山、李寶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原告所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