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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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14號原告郁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振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所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