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1號上訴人 施雨霈
洪明儀 吳春富 被上訴人 戴晃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6日送達上訴人洪明儀、吳春富,於109年5月8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施雨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6月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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