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 陳玥臻 (原名 陳柄如 )代理人 陳盈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玥臻自中華民國一0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而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亦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任職宏仁醫院,擔任護理師之工作,每月底薪新臺幣(下同)36,000元,加上各式津貼、補助,獎金、紅利、加班費,民國101年之平均月薪約43,000元,扣除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父母之費用約23,548元,再計入聲請人資產即投保南山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0,740元,仍無力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3,713,000元,而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請求前置協商,滙豐(臺灣)商業銀行提出按月償還20,472元,總期數
180期,零利率之協商方案,超出聲請人負擔能力範圍,且還款期限長達15年,喪失更生意義,致協商不成立等語,聲請更生,並提出戶籍謄本、薪資單、員工異動/薪資調整申請表、存摺內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必要費用支出之證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文件為證。經核各該文件,聲請人應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規定之消費者;而其陳報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之支出後,與資產及積欠之債務相較,確實有不能清償之虞,且未見陳報之內容有不實之處;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復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合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另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滙豐(臺灣)商業銀行查詢聲請人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情形,函覆略以:聲請人於101年9月申請前置協商,該行提供每月償還20,472元,總期數180期,零利率之協商方案,聲請人未能接受,致協商不成立等語,有滙豐(臺灣)商業銀行陳報狀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陳協商不成立之事實,同堪信為真。此外,本件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之要件,應予准許。茲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依法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2年6月20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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