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667號
原 告 魏旭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成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