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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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292號
原 告 楊清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大進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
聲明「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路○○○號廣德宮北側寺間
鐵皮巫從東向西算第三間鐵皮屋遷讓交還被告」。按以返還房屋
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定
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
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系爭建物之現值證明(稅籍資料或鑑價報告等),並向本
院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