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47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9樓之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47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9樓之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