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57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豐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95年度除字第4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賈源塑膠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2月29日│50,000元│NO0000000││││限公司 詹文嘉 │湖口分行│││││├──┼───────┼────────┼──────┼──────┼──────┼────┤│002│賈源塑膠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3月3日│50,000元│NO0000000││││限公司詹文嘉│湖口分行│││││├──┼───────┼────────┼──────┼──────┼──────┼────┤│003│賈源塑膠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2月29日│50,000元│NO0000000││││限公司詹文嘉│湖口分行│││││├──┼───────┼────────┼──────┼──────┼──────┼────┤│004│欣松建設有限公慶豐商業銀行新竹│93年3月5日│192,817元│NO0000000││││ 司吳聲益 │分行│││││├──┼───────┼────────┼──────┼──────┼──────┼────┤│005│欣松建設有限公│慶豐商業銀行新竹│93年3月5日│7,600元│NO0000000││││司吳聲益│分行│││││├──┼───────┼────────┼──────┼──────┼──────┼────┤│006│ 黃智勇 │北埔鄉農會│93年2月31日│12,587元│NO0000000││├──┼───────┼────────┼──────┼──────┼──────┼────┤│007│倫輝實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3年4月5日│45,465元│666220││││限公司 范振鉅 │湖口分行│││││├──┼───────┼────────┼──────┼──────┼──────┼────┤│008│倫輝實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3年5月5日│630,945元│NO666391││││限公司范振鉅│湖口分行│││││├──┼───────┼────────┼──────┼──────┼──────┼────┤│009│大冶電子科技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3年5月7日│12,402元│NO0000000││││份有限公司 黃瑞 │竹東分行│││││││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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