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250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被告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俊誠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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