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戊○○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任職於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號),並在該公司所屬青年營業所擔任業務代表一職,負責車輛販賣並代公司向客戶收取車款及汽車保險費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戊○○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連續利用執行上開收取客戶繳納車款及保險費業務之機會,將業務上分別於當日在上開營業處所向客戶丙○霠(起訴書誤載為丙○玲)所收取之車款新臺幣(下同)十二萬元、保險費二萬九千七百二十二元,及向客戶甲○○所收取之車款五萬九千元而應繳回公司之款項,合計二十萬八千七百二十二元,變易持有為所有,均予以侵占入己,以供己開銷所用。嗣於翌日即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因戊○○未前往公司上班,經公司人員發覺有異,經詢問相關客戶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已據被告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之代理人 高瑞文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而被告前任職於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公司青年營業所業務員一職,有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資料表影本一份在卷可稽;再客戶丙○霠確有於九十一年五月間繳交車款及保險費等款項於被告乙事,則據證人丙○霠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刑事卷第二二頁),並有證人丙○霠所簽認之確認書二紙(九十一年發查字第五二八○號偵查卷第十頁、第十一頁)在卷可證;又被告侵占前揭款項之事實,亦有被告所親簽之挪用款項表一紙在卷足憑(同上發查卷第五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係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青年營業所之業務員,負責車輛販賣並代公司向客戶收取車款及汽車保險費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收取前開應繳交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車款及保險費後,於業務持有中將之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前後侵占丙○霠、甲○○所繳納車款及保險費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僅為個人經濟因素即為本件犯行,造成公司名譽受損,且至今僅清償部分欠款,行為誠屬不該,惟其於犯後已全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顯有悔意,侵占之金額尚非過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至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戊○○於任職於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另有侵占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配件費及小百貨貨款,而認此部分所為,係另外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嫌。惟查:訊據被告戊○○固坦承有未付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款項於亞格立公司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這些部分是伊跟亞格立公司買的,不是客戶跟廠商買的,此部分不是侵占,只是伊沒有繳錢給亞格立公司等語,就此,告訴人之代理人高瑞文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這是業務代表與客人的約定,配件費用是由業務員跟亞格立公司買的,再送給客戶,配件部分與高都公司無關,我們公司是將錢轉交給亞格立公司」等語,確與被告所辯係屬相符,顯然上開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配件費及小百貨貨款係被告向亞格立公司購買上開配件用以贈送客戶時所積欠亞格立公司之貨款,並非業務上被告應繳回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款項,縱被告有積欠上開款項,亦僅係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而已,與刑法之業務侵占罪之成立自屬有間,從而,被告此部分之行為即不該當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則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楊宗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客戶名稱款項(單位:新臺幣)
一丙○霠配件費三萬二千八百元
二甲○○配件費一千八百元
三丁○○○配件費六千元
四和潤企業配件費五千五百元
五乙○○配件費八千七百元
六 賴芸妤 配件費八千五百元
七四月份小百貨貨款六千一百六十元
八五月份小百貨貨款四千四百四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