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繼承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菊琴
葉文錦 葉秀菊 葉文弼 葉良茂 葉芷吟 原名 葉樁鈴 . 葉可勻 原名 葉螢如 . 葉素燕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葉文富 被上訴人即原告 程軍萍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繼承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於101年8月8日、101年8月9日、101年8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