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玉雲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84、1551、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玉雲自民國一O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徐玉雲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行,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 李俊卿葉賢隆陳健國戴玉振戴玉生戴玉環 ,及證人 楊學詩陳於君王秋雄 於警詢時證述在卷,且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各林區森林主副產物市價調查比較表、森林被害告訴書、森林災害報告表、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盜取牛樟材積表各1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盜伐位置圖各2份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5張、勘驗現場照片12張、現場採證暨贓物照片12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4款之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先後於民國95、98年間因違反森林法之竊取森林主產物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確定,於本件再犯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共2次,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
101年6月21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孫偲綺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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