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四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偵字第二三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