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二七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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