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七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官黃宗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