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九號
原告甲○○
送達代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萬零柒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零貳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零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零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