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玖肆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建昌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民國99年度毒偵字第146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經查,本案扣案之透明晶體1包,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餘淨重0.794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7月22日航藥鑑字第0994719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屬違禁物,應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另鑑析用罄之安非他命
0.0002公克已不復存在,爰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