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19號聲請人 王耀石 相對人 林源超 即 林平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林源超即林平雄於民國87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88年1月4日,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及及金錢借貸契約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21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車城鄉│新車││239││0│63│74.76│36分之│重測前:田│││││城│││││││1│中央段12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