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豐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步泉 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李學忠 訴訟代理人 龔盈瑛 律師
陳貴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子寧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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