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振清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楊振發
楊振財 楊振福 楊振賜 楊罔市 ○○○市○○區○○街○○○巷○號 楊貴美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緯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
9月1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8,92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9,400元×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公同共有之平房占用土地面積191.8平方公尺=5,638,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2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張玉萱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