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應繼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家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丙○○
送達代原告丁○○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分割應繼分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裁定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合先敘明。
二、本件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當庭諭知命十日內補正訴之聲明、證據並命補繳裁判費,迄今原告仍未補正,援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四十九條、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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