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誠(原名黃俊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第18647號、第21109號、第22565號、第23498號、第24991號、第24988號、第26033號、第27547號、第27776號、第27859號、第29946號、第30818號、第30819號、第31
483號、第31784號、第32077號、第32544號、第32563號、第32570號、第32814號,109年度偵字第173號、第523號、第611號、第2564號、第2699號、第4732號、第4738號、第5576號、第5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建誠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建誠加入同案被告 黃振燊 、 王家華 、 褚宗琳 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李小龍 」、「 小丑 」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並擔任該集團內取簿及提款之車手。被告黃建誠與同案被告黃振燊、王家華、褚宗琳及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集團內某不詳成年成員分別於如附件附表編號2、4、5、8、
15、16、25、31、46所示之時間,冒稱檢警人員而分別對告訴人 林木森 、 潘坤聰 、 程淑惠 、 梁睿泰 、 廖文仁 、 黃林鳳琴 、 連秋蓉 、 張美香 、 陳虹如 佯稱涉及犯罪需接受調查云云,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交付如前開附表各編號所示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財物後,被告黃建誠再依照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上開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如前開各編號所示之款項,並交與同案被告黃振燊、王家華、褚宗琳等人。因認被告黃建誠上開所為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9年3月12日繫屬於本院後,被告業於110年5月29日死亡乙節,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本件被告黃建誠被訴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陳宏璋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7336號、第
18647號、第21109號、第22565號、第23498號、第24
991號、第24988號、第26033號、第27547號、第2777
6號、第27859號、第29946號、第30818號、第30819號、第31483號、第31784號、第32077號、第32544號、第32563號、第32570號、第32814號,109年度偵字第173號、第523號、第611號、第2564號、第2699號、第4732號、第4738號、第5576號、第5577號起訴書。